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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知识产权协会 管理规则 为加强青岛市城阳区知识产权协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促进协会会员稳步发展,保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将要申请加入青岛市城阳区知识产权协会的企业及协会内的会员之间。 二、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议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愿意承担协会会员义务; 3、单位会员: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单位会员由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并行使权力。 三、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被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协会成员应热爱本协会,尊重协会成员,服务型行业的成员在收取协会内会员相应服务费时,要按照同行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低于同行业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不得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不得损害同行业协会会员的利益,扰乱行业规范、扰乱市场秩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协会将给予批评、暂停其活动资格等惩戒,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由协会的各部门负责人讨论是否取消其会籍: 1、违反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 3、不服从协会的管理,违反协会规则,损害同行利益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行为的; 4、作出其他不利于协会发展的行为。 六、协会益处 资源共享,互相帮助。 七、附则 1、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附则解释; 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